〔自由時報記者李忠憲/新北報導〕民眾小心,網路屬公開平台,評論文章或照片,即使內容是真的,但對方若非公眾人物,就不應將它公開,否則觸法!
王姓男子不甘交往3年的俞姓前女友提分手,一氣之下,將他和俞女的性愛生活公約、情史等文件與照片通通PO網,指俞女憑著年輕美貌,如同花蝴蝶般周遊多男,俞女氣得提告。新北地院認為,就算王男所說是真的,仍屬女方隱私不應公開,依妨害名譽罪判王男5個月;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現年36歲的王男與27歲俞女原是男女朋友,100年發生感情糾紛,俞女提分手後,王男認為當初供她吃住,卻未修成正果,就在部落格上將俞女的個資、前科、情史、性愛與生活公約等私密資料,毫不保留全部PO網。
法官調查發覺,王男文章「俞○○兩年內的紀錄」,揭露女方真實姓名、出生年月日,指她「賤貨」、「過去用不少假名在外招搖撞騙,在外詐騙、偷取別人財物還援助交際…」、「憑著年輕美貌,如同花蝴蝶般周遊在多名男子身旁,生了小孩卻又不願被束縛」。
王男公開的生活公約,還寫明「男方可主動要求女方服適(侍),包含口交、性交,但不含肛交」、「女方若不願接受性行為,可配合男方以潤滑液進行性行為」、「男方要求按摩每分鐘十元,額外服務洗澡一次三百元」,還約定「男方請天天將眼屎清乾淨」等;王男也指俞女的母親「在舞廳當舞女」。記者昨搜尋到王男部落格,與俞女有關的文字、生活照,包括俞女附有身分證號碼、住址等資料的起訴書、墮胎文件、信件等俱在。
王男出庭時說,所說都是事實,不希望別人和他一樣受害。法官審理認為,不管王男說的是真是假,就算是真也屬個人隱私,不應公開。法官說,只因感情和金錢糾紛,就用此手段公然侮辱及誹謗對方,不僅未和解,還自認沒錯,非常不可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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